February 21, 2010


ebook business = licensing business


電子書生意=授權生意


二○一○年一月底,當賈伯斯(Steve Jobs)發表iPad(蘋果新推的9.7吋平板電腦,亦可當電子書閱讀器)後不久,打開日常使用的iTunes,出現下載最新版本的訊息。下載程式,重新安裝完,跳出的第一個畫面,就是授權同意書。幾乎沒有多看任何一眼,我按下「接受」按鈕,開始使用。

大部分的人,大概也都和我差不多,使用軟體和網路服務時,對於一開始出現的授權同意書或使用者同意書,看都沒看,就開始使用。又或是,即使很認真地看了,對於那些冗長又繞口的文字,有看沒有懂,在急著要用軟體或服務的當下,只好按下同意,開始使用。



當原本印刷成紙書的文字,數位化後變成電子書(ebook)、變成網路服務(service)時,使用者在第一次打開任何一本電子書之前,是不是也都該跳出授權同意書?或當使用者在使用內容服務、資料庫服務時,是不是也該按下「接受」按鈕,同意內容服務商的使用規範與限制?

隨著iPad 推出,蘋果在iTunes商店中將提供iBookstore服務,讓消費者購買電子書。買紙書的時候,我們我們可以隨時借給別人,也可轉手賣掉,在某些實體書店,還有七天之內,可退貨的保障。但是買電子書時,除了邦諾書店所推的電子書平台有出借給朋友的功能,目前其他廠商都沒有出借功能,也不能轉賣,更沒有所謂的退貨機制。



二○○九年七月時,當亞馬遜毫無預警地在Kindle電子書商店中刪除《一九八四》時,引發許多爭議。至今眾人仍對電子書服務相對存疑,認為擁有紙書比較實在,看過書後的摺角、畫的重點也不會無端消失。想要在哪兒看,也自由得多。人們認為有些電子書服務僅能在特定載體上閱讀、看過不能賣掉,都很不習慣。

事實上,一本書就是一個授權(license),不論是紙書,還是電子書。紙書是一個產品(product),由作者授權,將他的想法(故事)排列在如此大小的紙張上,印刷成冊;而消費者買到的則是一本可以轉讓的授權單行本。對這單行本,消費者想要拆解來看,不要時拿來當柴火燒,或想要轉賣,都很自由,但若想影印販售,則不可。作者對印了多少本,在過去是有相當認知的。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,以前買到的紙書,在最後版權頁上有一個小方框,上面蓋了作者的紅印章。消費者可以轉賣這本書的單一授權,但消費者從來沒有擁有過作者的想法或文字(ownership)。作者可以將他的故事或想法授權成不同形式的紙書、數位產品;拍成電影、做成有聲書、做成漫畫。

電子書就是作者的一個授權,作者授權以某種數位格式來讓消費者欣賞,而這份授權又和電子書服務商連在一起,其複雜度又增加一些。電子書的複製成本也許趨近於零,但是製作第一份電子書檔案、維護雲端書櫃的網路服務則並不簡易。即使複製容易,買了一個電子書,也等同買了一個授權,消費者也不應有權隨意複製、轉賣、散佈。

iTunes 內的歌曲販售,一首歌可授權在五台電腦上使用,那麼以後在iBookstore內買的電子書可以在幾台iPad、iPhone或電腦上使用呢?雖然蘋果的電子書授權模式仍不清楚,但我們知道,許多人對電子書的期待仍與過往紙書販售情緒混雜,殊不知授權同意書,在數位時代已日益普遍,不接受就不用買了。 




圖片來源:
Engadget: The Apple iPad: starting at $499
延伸閱讀:
Amazon Kindle: License Agreement and Terms of Use
關於 iTunes Store 授權和取消授權

註:本文改寫後,刊登於2010.03《數位時代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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