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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h 20, 2011

ebook business = copyright business


電子書生意=作者授權生意

cc via Flickr By Mikelo

當然,若沒有作者的授權,哪還有電子書的生意呢?問題是,如果你找不到作者授權,這電子書還是要做,該怎麼辦?「百年千書」就遭遇了這個問題。

「百年千書」是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發起的電子書計畫,邀請九位選書委員挑選1840年到1990年間的經典好書。期待將這一百五十年間,曾經影響過台灣社會,且還值得珍藏、閱讀的書,因應現代科技,以電子書的型態呈現在數位住民(不論是原生住民還是數位移民)眼前。

網路雖是1960年代的產物,但直至1995年才比較商業化,目前網路上可搜尋到的文字均以1990年代以後所產生的為主。不少志工跟隨古騰堡計畫腳步,將經典古籍如老子道德經、水滸傳、三國演義...等,製作成電子書。但比較近代的作品,1990年以前的,網路上均遍尋不著。

沒有繁中電子書可看?最大原因在於沒有電子書之授權。作者不授權,就是沒有。那麼公共版權的書呢?到底哪些書,已進入公共版權?並沒有資料庫可查。依現階段著作權法,作者過世五十年後,其作品屬公共版權,只要找得到紙書,就可做成電子書。

但,怎麼知道作者已過世五十年?目前也沒有任何資料庫,可以查出作者逝世之年。唯一感到慶幸的是,還好有維基百科。有些知名的作者,在維基百科中有條目,據此判斷是否為公版書。

如果是翻譯書,也得先知道這本書的原作是否已在該國進入公共版權。對於作者去世後,著作權之延續年限,各國不一,七十年至五十年不等,需仔細查詢。查詢方式,同樣的,還是先問維基百科。若原作不是公版,需先得到原作之授權,才能製作電子書,這是「百年千書」的另一困難。

若原文已是公版,接著判斷譯文是否為公版?若非,也是要找到譯者授權。此外,法人為著作人的作品,著作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。總之,只要非公版書,都要拿到授權,才能製作電子書。

就是有些作者或譯者無法取得聯繫,去世之後的代理人也不知在何處?這些書簡稱為不明著作(孤兒作品)。依文創法子法「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」,只要「盡一切努力」尋找著作權人和代理人,經向智財局說明、查證、申請許可後,提存一定的使用報酬,就可製成電子書。

盡一切努力有點難定義。至原出版社查詢,發文到出版公、協會請求協助,在報紙上或網路上刊登協尋資料等,也許可算是「盡一切努力」。但突然又發現一個大難題,申請不明著作之使用,需一本一本來申請,一本書之申請費用為新台幣五千元。

版權清理後,「百年千書」裡大概至少有三百本孤兒作品吧,呵,這計畫突然又需要再找一百五十萬的經費,才能執行完這「盡一切努力」之步驟!

延伸連結:
List of countries' copyright length
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(辦法、須知、申請書、收費準則四檔案可下載)

註:本文經刪修,刊登於2011.4《數位時代》雜誌上。

October 6, 2008

從YouTube拿掉一支影片說起--合理使用

fuzzy copyright by PugnoM.
cc via Flickr fuzzy copyright from PugnoM

幾天前,Larry Lessig教授在部落格裡貼初一篇「合理使用」(fair use)的著作權相關文章。

他在文章前特別貼上一則不久前才被YouTube拿掉的影片。他說,雖然這影片反歐巴馬,與他支持歐巴馬的立場完全相反,但是他卻認為此影片應該是著作權合理使用最好的例證。此影片不應該因為所謂的侵權,就讓網友無法在YouTube上看到,進而無法了解此作者的想法。典型美國人「我雖不贊成你的說法,但卻支持你有權說出」的做法。

Lessig教授還辛苦地將影片中背景音樂一一找出歌曲名、演唱者,並標示在他的wiki裡。他認為這是個政治訴求影片,音樂在這兒只是陪襯,增強趣味或強化文化意涵,這些音樂的運用,是業餘者利用現有素材很有深意和創意地表達想法,又不營利,應屬合理使用,不應受到著作權嚴苛待遇。

對Lessig教授而言,這個被YouTube拿掉的影片,是「合理使用」的最好教材!

「合理使用」爭議多,小朋友在家聽著家中音響播放的名歌手音樂,又唱又跳,母親錄下孩童可愛瘋狂的模樣,上傳到YouTube,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呢?美國就有一位媽媽,在YouTube上一支baby dancing不到30秒的畫面,卻因為有Prince的Let's Go Crazy音樂為背景,而遭到YouTube「查撤」(當然是因為唱片業者要求YouTube這麼做的)。雖然經過一翻複雜的司法折騰,影片又回來了,但這些都再再顯示合理使用的麻煩。

我看了Lessig貼出的影片,說實在的,對我們這些外國人來說,那些音樂如果換掉,好像沒差,只有身在美國文化中的人才有感覺。如果是媒體人員,做這種影片時,大概都會避掉用這些會讓自己很麻煩的音樂。雖然Lessig教授認為這是一般業餘者自由創作,應可算是合理使用,但我覺得,這裡更麻煩的是,這是支政治影片!如果背景音樂中的歌者是支持歐巴馬的,會不會跳出來說不合理?如果這是馬肯團隊的公關公司假借業餘之名所做,又會是什麼狀況?(故意逃避著作權?網路匿名性之不可測?)

真的,碰到著作權,一切麻煩,ㄧ切難說,就嚴肅起來了...。

延伸閱讀:
A lesson in the failures of "fair use"
Woman can sue over YouTube clip de-post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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